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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錄音也有「隱私權」?未來要投訴恐龍法官更難了
Jan 1st 2014, 11:45, by 柯宜姍

剛在絢爛煙火中走進歷史的2013,是個與「隱私」具有密切關聯的年份。

在國際上,出現了諸如美國國家安全局承包商的前雇員史諾登(Edward Snowden),不顧個人身家危險,踢爆美國情報部門長期監控民眾與盟邦的通話與電郵內容,而造成外交關係緊張的新聞;而在國內,「九月政爭」當中特偵組所引發的監聽國會風暴,亦轟動了台灣社會。

「隱私」為什麼這麼重要?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國家間無所不用其極的窺探他國政要的隱私並獲取秘密,做為自己國防與外交的布局;而在商場上蒐集用戶資料、個人消費習慣,進一步能夠正確的target市場以推出產品,亦早已不是新聞。

除了政治角力或商場上的競爭外,「隱私」也可以巧妙的拿來做為粉飾太平的一種手法。司法院在2013年10月25日所公布的《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司法院《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新通過的《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廢止了先前司法院制定的錄音辦法,而在第8條規定,嚴格限制了需「所有」開庭在場陳述之人的書面同意、繳納費用之後,才能請求交付法庭錄音的光碟。並且「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

司法院制定這個比以前更為嚴格規定的理由,是為了保障在法庭上陳述者的「個人隱私」。不過,向來比一般民眾更貼近法院的訴訟律師們,即直指司法院此舉,動機應該是因為「…目前仍有多數司法審判者於審理案件中,有許多足以引發輿論撻伐的不良訴訟程序指揮行為…」;
「…因此才做此修正,以減少自身惡質訴訟指揮狀況會在外流傳之機會。」

「縱使當事人欲因此提起法官評鑑,在無法聲請開庭錄音光碟做為佐證的情況下,將會因慮及無證據而大幅降低當事人提出法官評鑑之意願。因此,未來投訴法官、聲請法官評鑑的情況將會因為當事人(即投訴者)無法取得錄音光碟而更加困難,導致數量遞減,銷聲匿跡,甚至到最後司法審判者脫離任何外部監督機制之束縛。」(誰怕錄音光碟?)

識者並因而在2013年的最後一天,發起律師連署「抗議司法院獨斷修正法庭錄音辦法」,希望司法院能夠廢除《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並提出合理的法庭錄音與利用等辦法(律師連署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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