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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中心/花蓮報導
真是可惡!一名14歲的少女,日前遭母親的同居男友,以「做愛消腫」為由,1年半之內,遭對方性侵176次,法院判處他13年有期徒刑。檢方認為刑期太輕提出上訴,卻遭高分院駁回;律師表示:「實在不符比例原則!」更痛斥法官此舉,無疑是「鼓勵犯罪」。
法院判決指出,被害人(現年19歲),她在就讀國二時,因為父母離異,便跟著51歲的母親和55歲的母親同居人同住在宜蘭縣。3人同睡一床,但對方卻常趁母親不在家時,對被害人伸出狼爪,事後更遭對方斥責不得張揚。
被害人更泣訴,她有次睡覺不小心踢到母親同居人下體,對方大聲喊痛,更還出示網頁,佯稱是美國文獻紀載,稱說「做愛對下體消腫很有效」,接著性侵得逞。根據《蘋果日報》報導,該名男子之後屢次以「下體沒消腫」為由性侵得逞,還害被害人懷孕,母親發現有異與前夫連絡,將她帶回花蓮報警。
少女向警方指證,檢警採集被害人母親同居人唾液進行比對,順利揪出惡狼;該名男子自己也記不清性侵被害人多少次,檢方依頻率估計至少逞獸慾得逞176次,花蓮地院判他13年徒刑;檢方認為太輕提起上訴,卻遭高院駁回。
關鍵字: 做愛消腫 鼓勵犯罪 比例原則 性侵 宜蘭縣 同居人 美國文獻紀載 做愛 唾液 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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