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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低收入戶
Mar 7th 2015, 06:32

一、申請流程
申請人備齊相關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戶籍地公所申請→戶籍地公所(村里幹事)收件、實地訪視查調財稅資料、填具申請調查表→戶籍地公所初審→縣(市)複審→縣(市)政府(區公所)依核定列冊。

*若有缺件者需補件,公所才會繼續受理。

二、人口列計範圍

列冊人口一等親直系血親皆要列入計算,包括:

(一)申請人本人。

(二)配偶。

(三)一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

(四)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五)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若申請人,有被家人被報扶養,亦要計算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 。

三、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一)尚未設有戶籍的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的特定境遇單親家庭中的父親或母親、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的已婚子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四)未與單親家庭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父親或母親。

(五)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六)在學領有公費。

(七)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八)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九)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地方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四、人口列冊範圍

低收入戶受補助人口。

五、申請資格

地區別

平均所得
(每人每月)

動 產 限 額

(存款加投資等)

不動產限額
(每戶)

臺灣省

低於15,366元

每人每年11萬2,500元

480萬元

※申請人原符合101年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增幅金額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仍保有中低收入戶資格。

臺北市

低於19461萬元

每人每年15萬元

776萬元

新北市

低於17,748元

每人每年11萬2,500元

525萬元

臺中市

低於16,599元

每人每年11萬2,500元

480萬元

※申請人原符合本市101年度中低收入戶資格,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限額未超過新臺幣521萬元者,仍保有中低收入戶資格。

臺南市

低於15,366元

每人每年11萬2,500元

480萬元

高雄市

低於17,835元

每戶(4口內)每年45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1萬2,500元

480萬元

金門縣

連江縣

低於13,197元

每戶(4口內)每年60萬元,第5口起每增加1口得增加15萬元

375萬元

六、應備文件

(一)全戶3個月內戶籍謄本。

(二)全戶年度財稅資料(所得、動產、不動產)。

(三)全戶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無存摺者請另行開戶。

(四)申請人及代理人私章(委託他人代為辦理:附委託代理書、代理人身分證影本)。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學生證影本、身心障礙者手冊、失蹤證明、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

七、無工作能力者認定

(一)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需醫生開立之無法工作診斷證明)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以1人為限。)

(五)獨自扶養6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孕期間經醫生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範圍為:

(一)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職業保險。

(二)其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認定無法工作者。必要時,得檢附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協助判斷。

八、相關連結:

內政部社會司http://sowf.moi.gov.tw/10/new10.htm

參考資料: http://tfcf1957.pixnet.net/blog/post/61890892-%E4%B8%AD%E4%BD%8E%E6%94%B6%E5%85%A5%E6%88%B6%E7%94%B3%E8%AB%8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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